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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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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專為報考消防三等(內軌及外軌)及四等(內軌及外軌)特考人員所編寫之國家考試書籍。

  在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考試,一般比消防設備師(士)法規容易準備,因考選部有限定其法規內容,因此僅需把握這些範圍,再加上歷屆考題作答演練,就極易將本科考取到理想之分數。而本書正是為此目標來編寫,並特別將近6年各種歷屆考題拆放到各相關章節,以方便讀者研讀,更易查詢到答案相關內容,了解其上下條文相互關係。

  消防法於106年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將違反第9條檢修申報規定,由原先限期改善之緩衝條款,修改為逕行舉發之直接罰鍰;而消防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及其專技人員,也加入停業處分之新規定。所以,這些重要影響,即是考題之最新焦點,讀者應特別注意法規動態,而本書也納入最新重點內容。

  此外,本書作者依自身對國家考試的經驗,編寫一些心得及重要技巧,學習與了解它們,將會使您在將來考場上能無往不利及更加遊刃有餘。

  本書在應考法規作了系統性編排,相信讀者在消防法規未來考場上,更能得心應手地應答並取得高分。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 助理教授
  消防三等特考、消防設備師高考
  消防四等特考榜首、行政四等特考、外語領隊普考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榜首及第1名畢業
  韓國中央 119 結訓
  英國FSC   結訓認證
  美國DWF 結訓認證
  美國TCC   結訓認證

陳永隆 博士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系主任/所長
 
 

目錄

推薦序

前言
如何考榜首
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命題大綱
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命題大綱
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考試型式與規定
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考試型式與規定

第1章 消防法及相關法規
1.1 消防法
1.2 消防法施行細則
1.3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1.4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1.5 消防法及施行細則歷屆選擇題
1.6 消防法及施行細則歷屆申論題
1.7 模擬試題

第2章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
2.1 災害防救法
2.2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2.3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2.4 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歷屆選擇題
2.5 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歷屆申論題
2.6 模擬試題

第3章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法規
3.1 緊急醫療救護法
3.2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3.3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歷屆選擇題
3.4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歷屆申論題
3.5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模擬試題
3.6 緊急救護辦法
3.7 緊急救護辦法歷屆選擇題
3.8 緊急救護辦法模擬試題

第4章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4.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4.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4.3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節錄)
4.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歷屆選擇題
4.5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歷屆申論題
4.6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模擬試題
4.7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4.8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歷屆選擇題
4.9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歷屆申論題
4.10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模擬試題

第5章 消防3等特考應考補充法規
5.1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5.2 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
5.3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5.4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5.5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

第6章 消防3等特考歷屆考題詳解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筆者(本書第一作者)於1986年消防工作伊始,歷近30年,在國內外報章期刊發表數百篇的專業文章。從早期警察大學閃燃碩士論文到整個火行為之博士研究,已深深迷戀消防科學領域。

  2015年承蒙蘇校長延聘,從公務轉換學術跑道,得能專研沐浴在知識氛圍。在此參酌國外文獻,結合救災長期實務經驗,撰寫一序列消防書籍,也感謝學校提供極佳軟硬體平台,能進行有效率寫作教學。

  對國家考試,筆者算是非常有經驗,應付考試之讀書方法,一些心得及重要技巧,已臚列於書內「如何考榜首」一文,學習與瞭解它們,將會使您在將來考場上更加無往不利及遊刃有餘。而準備過程中,詳讀歷屆考古題是必要的旅程,能指引讀者明確的閱讀方向與知悉考題難易度之一項關鍵指標。

  在消防各科歷屆考題解答上,筆者累積無數第一線救災與現場指揮經驗,也曾擔任火災預防課長職,從事消防會審會勘工作。在此以豐富消防實務背景,闡述問題本質,以較專業且嚴謹態度來進行求解。

  最後,準備國家考試是一種時間過程,過程中無論您以何種態度面對,記得每日一點一滴耕耘播種後,自然會有苦盡甘來的甜美果實。這成功的目標雖很可貴,但追求的過程卻更值得回味。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190884
  • 規格:平裝 / 408頁 / 16k / 19 x 26 x 2.0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1.1 消防法
 
(106年1月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 2 條 (管理權人之定義)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主管機關)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之標準)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防火教育及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6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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