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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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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儘管汽機車的使用為現代社會帶來無數的便利性,然而也由於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導致台灣地區每年平均三千人以上的死亡人數,及數千人的受傷人數,對社會及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施行以來,不僅使車禍受難者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協助,更在某種程度上免除我們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懼。惟,該法施行多年以來,不論是制度的建構以及實務的運作方面,多有未盡周詳及有待檢討之處。因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後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並總計五十三條條文。惟,相關著作卻仍付之闕如。

  是以本書再版後的內容,除對舊法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對於新修正通過後本法之解釋及適用,一方面徵引相關理論、蒐集有關法令與立法例,用以說明本法之適用以及未來的展望,另一方面更對於實務過去累積之判決提供詳盡的分析,以期讀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見解及實務運作方式,使本書除可供學術研究外,更是實務界參考不可或缺的書籍之一。而具體案例的說明與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關問題時,直接索驥參考之依據。

 

目錄

預防意外,用心管理生命/蕭萬長

再版序
自序
緒論
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重要性/ 3
貳、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演進與評析/ 14
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14
二、公路法相關規定與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之評析/ 15
適用保險法責任保險之規定無法直接保護受害人/ 15
歸責原則因汽車使用用途而異造成不合理現象/ 17
營業車採行保險與保證雙軌制不足保護受害人/ 18
承保範圍狹隘形成保障漏洞/ 18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過程/ 19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修正經過/ 21

本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之立法目的)
壹、修法理由/ 27
貳、舊法第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27
一、舊法第一條規定/ 27
二、舊法第一條規定立法說明/ 27
參、評析/ 28
◆案例/ 28
◆問題之提出/ 28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29
強制汽車保險之立法模式簡介/ 29
無過失保險制度之緣起/ 30
責任保險法制之緣起/ 31
本法之立法模式/ 33
修正條文之檢討/ 3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 35
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損害/ 36
本法應保障之範圍/ 3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性責任保險之關係/ 38
◆案例解說/ 41
肆、結論/ 42

第二條(法律之適用)
壹、修法理由/ 43
貳、舊法第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43
一、舊法第二條規定/ 43
二、舊法第二條規定立法說明/ 43
參、評析/ 44
◆案例/ 44
◆問題之提出/ 44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44
本法之性質/ 44
法條結構/ 45
本法之特別法地位/ 45
修法後所衍生之問題/ 45
法律明確性原則/ 46
多餘而不必要之修正/ 46
衍生問題/ 46
保險契約關係各種義務違反效果之適用
-以危險增加相關義務為主/ 48
保險契約關係義務群之法律性質及其違反效果/ 48
義務種類與性質/ 48
違反效果/ 50
危險增加相關義務之性質及其違反效果/ 52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
效果/ 54
本法危險增加相關理論之再建構/ 55
不健全保險關係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影響/ 56
不健全保險關係與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56
不健全保險關係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
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行使/ 57
不健全保險關係中保險人之求償權/ 58
本保險中危險增加相關義務之法律效果與
對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之影響/ 59
立法例之檢視/ 59
本法之規定/ 60
保險人可否解除、終止契約及應否負賠償之責/ 60
保險人可否對被保險人求償/ 61
小結 立法建議/ 62
◆案例解說/ 63
肆、結論/ 63
第三條(主管機關)
壹、修法理由/ 65
貳、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及立法說明/ 65
一、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65
二、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說明/ 65
參、評析/ 66
◆問題之提出/ 66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66
本保險之監督結構/ 66
主管機關抉擇之探討/ 68
主管機關之變遷/ 69
肆、結論/ 70
第四條(主管機關之資料調閱權)
壹、修法理由/ 71
貳、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及立法說明/ 71
一、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71
二、舊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立法說明/ 71
參、評析/ 72
◆問題之提出/ 72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72
本條之立法緣起/ 72
本條規定之探討/ 72
要求提供資料之對象範圍擴大/ 73
相關資料提供項目之界定/ 74
肆、結論/ 75
第五條(汽車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 76
貳、舊法第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 77
一、舊法第三條規定/ 77
二、舊法第三條規定立法說明/ 77
參、評析/ 77
◆案例/ 77
◆問題之提出/ 77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 78
強制投保之汽車種類所應考量之因素/ 78
與本法之政策目標相配合/ 78
與公路監理作業可相結合/ 79
宜考量社會及經濟因素/ 79
無須強制投保之特殊情形/ 79
危險性低/ 80
賠償能力不虞匱乏/ 80
各因素間之相互關係/ 82
本法規定/ 82
本法所稱之汽車/ 82
區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及「無須訂立本
保險契約」之必要性探討/ 84
形成特別補償基金之更不公平現象/ 85
小結/ 86
主管機關公告之觀察/ 87
主管機關公告之分析/ 87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 87
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90
特定非依軌道行駛具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 92
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妥適性/ 93
無須強制投保之缺漏/ 93
危險性低之車種/ 93
賠償能力不虞匱乏之汽車保有人/ 94
◆案例解說/ 96
肆、結論/ 97
第六條(投保義務人及契約有效性之維持)
壹、修法理由/ 99
貳、舊法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00
一、舊法規定/100
舊法第四條規定/100
舊法第十四條規定/100
二、舊法規定立法說明/101
舊法第四條規定立法說明/101
舊法第十四條規定立法說明/101
參、評析/101
◆案例/101
◆問題之提出/103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03
汽車交通事故損害填補之保險必要性賠償責任
擔保單軌制與雙軌制之優劣比較/103
本法投保義務人規定之檢視/105
投保義務人之立法衡量因素/105
憲法之比例原則/105
強制汽車保險法制之採擷/105
汽車交通事故歸責原理與歸責主體之契合/106
公路監理作業之配合/106
各取決因素間之利益衡量及其與違反效果之關係/108
本法之投保義務人/110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之所有人/110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112
小結/113
維持契約有效性之義務/114
規範必要性/114
再行投保義務之商榷/114
◆案例解說/115
肆、結論/116
第七條(請求權人請求保險賠償給付或補償之
權利基礎)
壹、修法理由/117
貳、舊法第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17
一、舊法第五條規定/117
二、舊法第五條規定立法說明/118
參、評析/118
◆案例/118
◆問題之提出/118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19
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因之構築/119
過失推定主義/119
危險責任主義/119
修法前我國法制之檢討/121
民法與公路法之規定/121
舊法第五條之規定/122
本書見解/123
強制汽車保險法制之探討/124
無過失保險制度概論/124
危險責任保險法制概論/127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體系之建構/127
危險責任之由來/127
危險責任之歸責原因/128
危險責任之意義與實證條文之特徵/128
A.特殊危險/129
B.最高金額限制/129
C.無慰撫金之規定/129
D.特殊免責事由/130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歸類/130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賠償責任主體/130
A.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主體/131
B.危險責任之責任主體/131
C.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之賠償責任主體/131
立法例之介紹/131
保有人之範圍/132
汽車交通事故危險責任與強制保險之關係/133
本法體制之採擷/134
受害人之法益應予優先保護/134
保險財務之考量/135
肇事責任之反應/135
注意義務降低之防免/136
與社會安全體系之關係/136
相關修正理由之檢討/137
過失相抵之探討/138
過失相抵之相關概念/139
過失相抵原則之根據/139
過失相抵中過失之意義與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時之賠償減免標準/140
危險責任與過失相抵/140
過失相抵對保險賠償及保險財務之影響/141
直接請求權之探討/142
直接請求權規定之變動/142
責任保險中立法賦予直接請求權之可行性/143
否定說/144
肯定說/144
小結/144
直接請求權的性質/144
法定之債務共同承擔說/145
保險法上之構造說/145
外國立法例/145
德國立法例/145
日本立法例/145
小結/145
本條規定之檢討/146
本條規定之定位/147
未明危險責任主體之內涵/149
過失相抵問題未加考量/150
不解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53
◆案例解說/154
肆、結論/154
第八條(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
壹、修法理由/156
貳、舊法第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56
一、舊法第七條規定/156
二、舊法第七條規定立法說明/157
參、評析/157
◆問題之提出/157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57
經營主體之抉擇/157
公辦公營贊成及反對意見/158
公辦公營的贊成意見/158
公辦公營的反對意見/158
公辦民營贊成及反對意見/158
公辦民營的贊成意見/158
公辦民營的反對意見/159
本書見解/159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之簡介/159
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160
保險業申請許可應檢附文件/160
廢止許可事由/161
其他應遵行事項/161
肆、結論/161
第九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162
貳、舊法第八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62
一、舊法第八條規定/162
二、舊法第八條規定立法說明/163
參、評析/163
◆案例/163
◆問題之提出/164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65
被保險人之概念/165
任意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16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166
保障受害人立法目的之貫徹/166
外國立法例之實踐/167
舊法之被保險人範圍/168
新法規定對被保險人範圍之衝擊/168
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168
經要保人同意者/169
◆案例解說/171
肆、結論/172
第十條(加害人及受害人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173
貳、舊法第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73
一、舊法第九條規定/173
二、舊法第九條規定立法說明/173
參、評析/174
◆案例/174
◆問題之提出/174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74
加害人定義之檢討/174
加害人概念於本法之原意/174
與被保險人定義範圍之不同/175
加害人定義之不妥/176
受害人定義之檢討/177
人身侵權行為之受害人/177
受害人之概念/177
受害人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177
人身侵權行為責任保險之受害人/177
本法受害人之規定/178
車內之人/179
自損事故之駕駛人/179
A.立法過程所產生之疑義/179
B.法條文義之解釋/180
C.規範體系上之解釋/180
D.施行細則之觀察/181
E.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參照/181
F.小結/181
情誼共乘(Gefalligkeitsfahrt)之人/182
車外之人/183
小結/183
◆案例解說/184
肆、結論/184
第十一條(請求權人之定義及範圍)
壹、修法理由/185
貳、舊法第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186
一、舊法第十條規定/186
二、舊法第十條規定立法說明/187
參、評析/187
◆案例/187
◆問題之提出/188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188
「受益人」概念於本保險之商榷/188
受益人概念之源起/188
舊法誤用受益人概念之缺失/189
受益人用語之不當/189
混淆責任保險和傷害保險/189
與直接請求權之意旨相衝突/190
舊法第十條之檢討/192
直接受害人體傷時之受益人/192
直接受害人死亡時之受益人/192
特別補償基金/193
刪除「受益人」規定之肯定/19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賠償對象/194
因汽車交通事故成立民法侵權責任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195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195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195
小結/19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賠償對象/196
受害人/197
被保險人/197
新法規範模式之分析/198
規範緣由之探討/198
修法小組修法說明之檢視/198
新法修正理由之檢討/200
規範模式之思考方向/202
支出殯葬費之人與特別補償基金/204
主管機關公告之妥當性/206
實務上之見解/206
殯葬費項目及金額參考表之妥當性/207
殯葬費項目之分析/208
殯葬費金額之分析/209
總額限定/209
單項限額/210
◆案例解說/211
肆、結論/212
第十二條(被保險汽車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213
貳、舊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14
一、舊法第十一條規定/214
二、舊法第十一條規定立法說明/214
參、評析/214
◆案例/214
◆問題之提出/21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15
界定被保險汽車範圍之實益/215
界定標準之探討/215
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215
正視保險契約非要式契約之本質/215
條文邏輯上之誤謬/216
要保書所載之汽車/216
保險證記載之汽車/217
被保險汽車之範圍/217
◆案例解說/218
肆、結論/219
第十三條(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壹、修法理由/220
貳、舊法第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20
一、舊法第十二條規定/220
二、舊法第十二條規定立法說明/220
參、評析/221
◆案例/221
◆問題之提出/222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22
汽車交通事故範圍之界定目的/222
本條汽車利用態樣之評析/223
避免適用範圍及於第一人保險/225
汽車交通事故之地域限制/225
◆案例解說/227
肆、結論/228
第十四條(消滅時效)
壹、修法理由/230
貳、舊法第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30
一、舊法第十三條規定/230
二、舊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說明/231
參、評析/231
◆案例/231
◆問題之提出/232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32
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232
短期消滅時效之規範意涵/232
直接請求權之性質/232
規範意涵/233
短期消滅時效之起算點/234
時效停止進行制度之引入/235
規範目的可能無法貫徹/236
規範實效不大/236
本法暫先給付制度已足提供基本保障/237
與短期時效制度自相矛盾/237
所慮情況並不多見/237
保障受害人目的之重新思考/23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定目的/238
小結/238
突破相對效力之檢討/239
無充分之說理/239
時效切割適用之弊病/240
對被保險人私法地位之影響/240
補償請求權之時效起算/241
◆案例解說/242
肆、結論/243
第十五條(保險人通知續保之義務)
壹、增訂理由/244
貳、評析/244
◆案例/244
◆問題之提出/24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45
因應保險終期之道/245
本條規範之探討/245
規範緣由/245
前提要件之規範意旨探求/246
通知續保義務課予之妥適性分析/247
從保險人之角度/247
從要保人之角度/247
從受害人之角度/247
於保險終期之問題上仍待改進/248
◆案例解說/248
參、結論/249

第二章保險契約
第十六條(一車一保險原則及本保險與交通
監理作業之結合)
壹、修法理由/253
貳、舊法第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54
一、舊法第十五條規定/254
二、舊法第十五條規定立法說明/254
參、評析/254
◆案例/254
◆問題之提出/25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55
與交通監理制度之配合/255
落實投保義務/256
配合保險證之制度/256
檢討:新法仍忽略保險證等相關得提供有效
配合之制度/257
一車一保險原則之規範重心/257
「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之探討/258
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260
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解釋/260
新法刪除「要保書」規定之肯定/260
◆案例解說/261
肆、結論/262
第十七條(重要事項之據實說明義務)
壹、修法理由/263
貳、舊法第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63
一、舊法第十六條規定/263
二、舊法第十六條規定立法說明/264
參、評析/264
◆案例/264
◆問題之提出/264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65
據實說明義務於本法適用之考量/265
應據實說明事項之列舉規定/265
保險人之詢問方式/267
據實說明義務之主體/267
◆案例解說/267
肆、結論/268
第十八條(拒保事由;擬制承保)
壹、修法理由/269
貳、舊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69
一、舊法第十七條規定/269
二、舊法第十七條規定立法說明/270
參、評析/270
◆案例/270
◆問題之提出/271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71
法定得拒保事由之探討/271
未交付保險費/271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272
保險人之拒保方式/273
核保期間/274
◆案例解說/274
肆、結論/275
第十九條(保險條款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
之交付義務)
壹、修法理由/276
貳、舊法第十八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77
一、舊法第十八條規定/277
二、舊法第十八條規定立法說明/277
參、評析/277
◆案例/277
◆問題之提出/277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78
保險證與交通監理作業之配合/278
保險證之功能/278
隨車攜帶備驗之義務/278
刪除保險契約書之規定/279
要保人方屬規範主體/280
保險標章制度之引入/280
保險證之簽發條件設計/281
條文之規範次序/281
◆案例解說/281
肆、結論/282
第二十條(保險人之契約終止事由及程序)
壹、修法理由/283
貳、舊法第十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84
一、舊法第十九條規定/284
二、舊法第十九條規定立法說明/284
參、評析/285
◆案例/285
◆問題之提出/286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86
保險人解除權之禁止/286
保險人法定終止權事由之探討/286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286
未依約交付保險費/287
契約相對人之釐清/287
終止契約方式與起算點之闕漏/287
刪除保險費返還之規定/288
◆案例解說/288
肆、結論/289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之契約終止事由;契約
終止後保費之退還)
壹、修法理由/291
貳、舊法第二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292
一、舊法第二十條規定/292
二、舊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法說明/292
參、評析/293
◆案例/293
◆問題之提出/293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93
保險契約不適宜解除/293
要保人法定終止事由之探討/294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
停駛而繳存/294
被保險汽車報廢/296
舊車主之終止/296
保險費之返還/296
◆案例解說/297
肆、結論/297
第二十二條(複保險)
壹、增訂理由/298
貳、評析/299
◆案例/299
◆問題之提出/299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299
增訂理由之檢討/299
可能立法原意之探尋/300
保護受害人之觀點/300
由保費返還之規定以觀/301
錯誤立法/302
◆案例解說/303
參、結論/303
第二十三條(保險契約主體之變更)
壹、修法理由/304
貳、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04
一、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304
二、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立法說明/304
參、評析/305
◆案例/305
◆問題之提出/30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06
本保險之特殊性:被保險人概念之擴大/306
新法規定之評析/307
修法理由之檢討/307
本條之存在必要性/308
規範重心錯置/308
規範實效不大/308
徒增人民困擾/309
對受害人並無影響/309
單純買賣/309
先賣後租/310
分析/310
辦理保險變更之手續/311
◆案例解說/311
肆、結論/311
第二十四條(通知之方式)
壹、修法理由/312
貳、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12
一、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312
二、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立法說明/312
參、評析/313
◆案例/313
◆問題之提出/313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13
民法上書面要式行為目的之觀察/313
避免當事人做輕率之決定/313
證據之保存/314
將法律行為公諸大眾/314
方便行政作業/314
本法要求書面之用意/314
新法規定之評析/315
通知應以書面為之/315
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316
◆案例解說/316
肆、結論/317
第二十五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壹、修法理由/318
貳、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19
一、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319
二、舊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說明/319
參、評析/320
◆案例/320
◆問題之提出/320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20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320
法條用語之檢討/323
保險人給付之內容/323
保險人給付之對象/323
賠償金額確定時限之刪除/324
保險人給付時限之修正/325
金管會見解/326
本書見解/327
禁止扣押規定之增訂/328
◆案例解說/328
肆、結論/329

第二十六條(保險期間)
壹、修法理由/330
貳、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30
一、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330
二、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立法說明/330
參、評析/331
◆案例/331
◆問題之提出/331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31
明定保險期間是否妥適/331
本條存在之必要性/332
◆案例解說/333
肆、結論/333
第二十七條(給付項目)
壹、修法理由/334
貳、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35
一、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335
二、舊法第二十五條立法說明/335
參、評析/335
◆案例/335
◆問題之提出/336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36
責任保險理賠之基礎/33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之內容/337
本法之保障內容分析/337
增加生活需要/337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339
肯定說/339
否定說/339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40
法定扶養義務/341
殯葬費/341
外國立法例/342
德國立法例/342
日本立法例/343
財產上損害/343
A.積極損失/343
B.消極損害/343
非財產上損害/344
本書見解/345
保護被保險人/345
保障受害人/345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是否保障之疑義/346
慰撫金是否保障之疑義/346
代位權行使之確保/347
小結/349
現行法之檢討/349
用語錯誤/349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範圍/350
殘廢給付、死亡給付之內容不明/351
小結/354
立法說明錯誤/354
定額給付/355
「取代」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355
稅捐稽徵法上之問題/356
◆案例解說/356
肆、結論/358

第二十八條(受害人故意或惡意致保險事故發生)
壹、修法理由/359
貳、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60
一、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360
二、舊法第二十六條立法說明/360
參、評析/360
◆案例/360
◆問題之提出/361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62
規範目的/362
立法說明/362
概念澄清/362
規範目的之建構──代小結/365
要件之檢討/365
「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用語之
疑義/366
排除原因之檢討/366
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刪除/367
應排除行為規定之不足/367
從事犯罪行為/368
逃避合法拘捕/368
A.拘提/369
B.逮捕/369
逮捕通緝犯/369
現行犯之逮捕/370
逕行拘提/370
C.重大可歸責事由/370
不應排除之事項/371
受害人為肇事汽車之駕駛人/372
A.肯定說/372
B.否定說/372
C.本書意見/373
受害人為肇事汽車之所有人但非駕駛人/373
A.受害人為未投保汽車之乘客/373
B.受害人為行人/373
C.受害人為有投保汽車之乘客,與其所
擁有之未投保車輛肇事/373
D.受害人為有投保汽車之駕駛人,與其所
擁有之未投保車輛肇事/374
小結/374
法律效果之檢討/374
概說/374
第一項之檢討/375
案例事實/375
案例分析/375
檢討/376
第二項之檢討/377
立法說明/377
案例事實/378
案例分析/379
檢討/379
小結/380
◆案例解說/380
肆、結論/381
第二十九條(保險人向加害人代位之事由)
壹、修法理由/383
貳、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384
一、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384
二、舊法第二十七條立法說明/384
參、評析/385
◆案例/385
◆問題之提出/38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86
本條規定之檢討/386
規範目的/386
最終負責主體修正之檢討/388
權利性質之修正/389
代位請求事由之修訂/391
故意行為所致/391
酒醉、吸毒者/39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
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394
刪除未經允許使用汽車/395
◆案例解說/395
肆、結論/396
第三十條(保險人代位權之確保)
壹、立法說明/398
貳、原條文及立法說明/398
參、評析/398
◆案例/398
◆問題之提出/399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399
要件之分析/399
和解約定「主體」之疑義/400
和解約定「時點」之疑義/401
保險人為保險賠償前/401
債權移轉通知之前/401
債權移轉通知之後/402
小結/402
法律效果之檢討/402
法律效果之涵義/402
法律效果之商榷/403
違背民法之價值決定/403
變相剝奪賠償義務人和解、拋棄等約定之利益/404
忽略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規範目的/404
本書意見/405
◆案例解說/407
肆、結論/407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先為賠償之處理)
壹、修法理由/409
貳、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09
一、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409
二、舊法第二十九條立法說明/410
參、評析/410
◆案例/410
◆問題之提出/411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11
規範目的/412
損失額、賠償額與保險賠償之關係/413
新法規定之檢討/414
賠償主體的修正/414
第一項規定之不妥/415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不妥/418
舊法第二項「歸墊」一詞的修正/419
第二項但書規定之不妥/419
前項但書業已刪除/419
無權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419
◆案例解說/421
肆、結論/421
第三十二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效果)
壹、修正理由/422
貳、舊法第三十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22
一、舊法第三十條規定/422
二、舊法第三十條立法說明/422
參、評析/423
◆案例/423
◆問題之提出/423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23
◆案例解說/424
肆、結論/424
第三十三條(保險人之代位權)
壹、修法理由/425
貳、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26
一、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426
二、舊法第三十一條立法說明/426
參、評析/427
◆案例/427
◆問題之提出/427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27
保險代位之基本概念/427
修正條文評析/429
保險人代位權客體的修正/429
增定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時點及範圍/430
擴大禁止保險代位行使對象之範圍/431
◆案例解說/432
肆、結論/432
第三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之處理)
壹、修法理由/434
貳、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35
一、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435
二、舊法第三十二條之立法說明/435
參、評析/436
◆案例/436
◆問題之提出/436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36
被保險人之義務/436
急救義務/437
保險事故發生通知之義務/438
有關資料之提供及告知義務/439
受害人之義務/440
受害人非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440
受害人之資料提供及告知義務/440
◆案例解說/441
肆、結論/442
第三十五條(暫時性保險賠償給付)
壹、修正理由/443
貳、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44
一、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444
二、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立法說明/444
參、評析/445
◆案例/445
◆問題之提出/44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45
規範目的/446
評析/447
請求原因之檢討/447
增加給付時限及違反效果/448
修正暫保金返還前提之修正/449
外國立法例/449
◆案例解說/451
肆、結論/451
第三十六條(牽涉數車之汽車交通事故處理)
壹、修法理由/452
貳、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53
一、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453
二、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法說明/453
參、評析/454
◆案例/454
◆問題之提出/454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55
本條適用情形之探討/455
舊法下「由數汽車所共生或涉及數汽車」之意涵/455
從立法沿革探求/455
從法條文義觀之/455
由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作建構/456
共同的因果關係/457
擇一的因果關係/457
小結/457
新法下「牽涉數汽車」之評析/459
不解本條原先之規範意涵/459
事實涵攝上與立法原意不符/459
A.立法原意/459
B.舉例說明/460
法律效果上與保險法理有悖/461
小結/461
將「肇事」汽車修正為「事故」汽車之商榷/461
本條規定應為之保障/462
立法前提之謬誤/462
應為保障之分析/463
一份保險金額保障說/463
數份保險金額保障說/463
德國立法例/464
日本立法例/464
折衷說/464
優點/465
缺點/465
本法修正後之影響/466
特別補償基金涉入之分析/467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充性/467
修正前各款之適用關係/468
由法條文義作觀察/468
自立法沿革上之解釋/468
本書意見/469
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469
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470
新法未提出充分之理由/470
特別補償基金立於同保險人地位之可行性/471
就特別補償基金與保險人之性質而言/471
對於受害人而言/471
對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而言/471
◆案例解說/472
肆、結論/472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與其他保險之關係)
壹、修法理由/474
貳、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74
一、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474
二、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立法說明/474
參、評析/475
◆案例/475
◆問題之提出/475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75
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概念之建立/475
新法規定之評析/475
仍舊欠缺避免不當得利之規範/475
不當得利之產生/475
不當得利之防止/476
舉例說明/477
依新法規定之處理/477
依本文建議之處理/477
◆案例解說/478
肆、結論/478
第三章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第三十八條(特別補償基金之機構)
壹、修法理由/481
貳、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82
一、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482
二、舊法第三十六條立法說明/482
參、評析/483
◆案例/483
◆問題之提出/483
◆理論體系之再建構/484
受害人損害補償體系漏洞之填補模式/484
增設「健全本保險制度」之目的有待商榷/486
本基金之法人屬性與其紛爭解決程序/488
增設汽、機車分別列帳之規定/490
本基金捐助章程及管理辦法概要/490
◆案例解說/492
肆、結論/494
第三十九條(基金來源)
壹、修法理由/495
貳、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立法說明/495
一、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495
二、舊法第三十七條立法說明/496
行政院提案說明乃謂:/496
審查會/496
參、評析/496
◆案例/4

 

自序

  對於那些無辜因車禍受害之人所遭遇的悲痛、怨諍、無助等各種心境,我能深切的感受,但慚愧的無法幫上任何忙。對於執政者終於排除萬難,將延宕多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完成立法工作,使我國地區人民得以於交通事故中不幸受難時,皆能即時獲得一份較符合人性尊嚴的經濟基本保障,我心懷感佩。這是一個政府、業者、汽車駕駛人,甚至全體國民基於認知,發慈悲心,行菩提道,為大佈施所集之善果。透過它,至少能使這個已充滿功利、貪婪、自私、弱肉強食的社會,減少一些因求償哭訴無門而引起的棄屍、抬棺、人亡家破等各種怨瞋之氣,增加一些「人溺己溺,自助助人」精神發揮的祥和善息。阿彌陀佛,善哉!

  台灣曾經被醜名為「貪婪之島」,顯示了島上人性並非全然泯滅!

  然,「五度如盲,般若為導」,佈施若法不當,則不僅無助功德善果,反促各界眾生貪、瞋、癡、疑,毒象環生,不可不慎。尤其於「法治國」,凡事依法而行,個別法本身之規定不僅應理論貫一,明確無缺;同時亦應顧及個別法和其他相關法門之整體和諧及互動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立法過程中,可謂是結合了政府相關部會、各界學者專家及民意代表們智慧之結晶。其基本概念、原則及內容,大都能令人接受。可是,基於我國長期未重視保險專業人才培育及知識之推廣,加上民主議會制度先天之「廣大包雜性」,還有各方利益團體之私見,在「先求有、再求精」之時限壓力下,內容難免有語意不清,前後矛盾,偏離原意,甚或和其他法體系於適用上有扞格之處。這些缺失於立法後,雖經行政機關以「施行細則」、「辦法」、「保單條款」,或個別行政命令之方式加以補綴,仍無法臻善其境,反偶有「子法違反母法」、「欲淨反濁」之現象。

  或許,和其他法律般,這僅是反應我國立法品質之普遍現象罷了,何堪苛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精神上為社會道德水準之指標;在立法技術上為民法損害賠償法、公路法、保險契約法、保險業法、行政法及其他相關學科專業學識之結合;在落實執行上,不僅是要靠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業者之良心營運,凡駕駛人及所有可能為「潛在被害人」之全體國民,都應對它具有基本之認識。時代在進步,各種社會制度亦由粗略而轉細繁,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份子,不可能仍自閉於簡單有限之法概念中以面對息息而生、錯綜複雜之法律關係。個人若平時能對所謂的「專業知識」稍加關心和瞭解,將「專業知識」變為「一般知識」,「專業正義」化為「一般正義」。如此,不僅個人權益得以保障,社會規範所追求之共同利益目標亦可達成。

  我,有幸曾參與本法各階段之立法過程,雖不敢言「窮經皓首」,卻也曾於無數難眠夜輾轉心絞,「貪」所提淺見之不足,「瞋」所學知識之不全,「痴」所執理念之不行,三毒皆染。今,僅盼能藉著對本法之淺識,逐條述其意旨、條文內容及其所依理論結構,並舉例明之,詳析利弊,再呈修法之見,著成此書,供各界大德參考,以補過進德。同時,向曾對本書之完成付出重大貢獻的王清白先生、陳文禹律師、蘇敏慧律師、謝宗穎律師致深深的謝意。尤其是謝律師,於編著過程中,勞心勞力、瞻前顧後、細心呵護,沒有他,本書無法如期問世。此外,前行政院長蕭院長萬長、謝啟大委員、陳瓊讚委員、林志嘉委員及其他關心本法之委員於審查本案時,對本人受立法院委託所撰評估報告之內容,直接或間接表示之鼓勵,在此表無量謝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王事展,對本書之孕成、催生,提供各種資料及協助,亦一併致謝。

  「有情與諸佛,皆能生佛法;如其敬信佛,何不敬有情」。保險制度本即是有情人類互助分攤苦難之良制,旨在分散危險共同團體內成員之損失;責任保險雖進而具有保障第三人之涵意,但投保與否仍出於個人之意願;惟強制責任保險,乃精進集合社會全體人民之善念,為尊重生命,悲天憫人,不分貧、富、貴、賤,以被害人為保護對象,所產生之「大同世界」、「平等智」具體表現。若以菩提道次第論,無疑是「上士道」之天乘善法,功德殊勝。願我國人皆能藉此共修,泛渡有情,早住佛心。

江朝國 1999年3月29日於台北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7279606
  • 叢書系列:商事法
  •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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