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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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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論文集是作者從事審判、偵查、教學工作逾40年,在公暇之餘所作辦案、研究的心得論述,不僅論理論,更談實務。從私法—民事法領域起,到涉獵公法—刑事法、憲法領域,從其論文集可以看出此一程序。由學生時的畢業論文「關於精神病離婚原因之研究」,在論文發表時的1975年代,之前似尚無人論及此問題,雖屬書生之見,但已可看出作者悲天憫人,關注族群弱勢,由作者在後著述之「非婚生子女待遇立法之研究」,便可顯示其研磨的趨向。1999年10月發表「淺論耕地租用」,可謂為作者研究私法,尤其是租賃法之高峰期。2004年12月發表「解釋權與審判權之司法分工」,係以最高法院院長身分而作,對於現時憲政制度感慨之論述,似有無力無奈之感,為作者獵及公法的代表作。至於「空中劫機之若干法律問題」、「公害與法律」、「論勞動基準法上之工資」、「論編輯著作」等論著的出現,表示了作者係一實務家,研究領域隨大環境的變遷而改向。

作者簡介

吳啟賓

  學歷: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七期結業(民國55.12)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民國49.6)

  經歷:最高法院院長(民國90.9.21~96.9.12)

  著作:租賃法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87年2月)
  租賃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77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叢書)
  土地法規與民事審判實務(74年12月)
  非婚生子女立法之比較研究(70年7月)
  今事今判(聯經圖書公司出版)
  法窗夜語6集(自立晚報社出版)

 

目錄

1-1 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1
1-2 解釋權與審判權之司法分工  11
1-3 我對司法院一、二廳研究意見之看法  45
1-4 論地方議會議員之免責特權  51

2-1 公害與法律  59
2-2 美國公證人制度概述  69

3-1 論不動產租賃之押租金  79
3-2 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與押租金之關係—介紹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判決—
3-3 房屋租賃之規定與適用  107
3-4 租賃概說  127
3-5 論出租人償還費用之義務  141
3-6 淺論耕地租用  149
3-7 租約之默示更新  173
3-8 淺論新民法關於旅遊之規定  177
3-9 由華航飛機起火事件論旅遊契約旅遊營業人之責任  191
3-10 保證之特性與種類  211
3-11 臺灣民間合會制度  229
3-12 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之關係  241
3-13 公寓、大樓共同使用部分法律問題之研究  251
3-14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問題之探討  261

4-1 關於精神病離婚原因之研究  277
4-2 非婚生子女待遇立法之研究  319

5-1 論勞動基準法上之工資  369
5-2 由美國勞資爭議處理談勞工法庭  389

6-1 論編輯著作  397
6-2 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審判實務  409
6-3 淺論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審判實例  441

7 空中劫機之若干法律問題  451

8-1 認領之性質  467
8-2 漫談精神病離婚訴訟  471
8-3 代位權之行使  475
8-4 不動產出產物未分離前所有權之歸屬  479
8-5「妾」與夫共同收養子女效力問題之探討  481

 

自序

  我一生有用的時光,未自公職退休前,百分之七○用於審判、偵查及司法書類之寫作,另百分之二○用於研究及論著之寫作,僅百分之一○用於休閒活動。就法學論文寫作而言,至今已超過百篇。

  1966年12月自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成績名列前三名,教務主任李模老師注意到我,從我1967年1月10日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報到後,一直與我連繫,循循勉勵與教誨,影響我的一生非常大。

  李老師要我在職務上,「是非當辨,清濁要分」;在修為上,「清存心,慎處事;勤為學,實修身」。李老師常說:大學4年的法律教育,以及司法官訓練所1年半的研習,到派任法官,只是你一生的開始,並不是學程的結束。法官所作的裁判,要依循法理,要能解決當事人的糾紛、問題;不能當法匠只是在結案件,像結案機器,並未能解決當事人的糾紛、問題,反把法官做小了。他還說:你如願以償的當民事庭法官,你沉默寡言,做事細心,真的很適合辦民事審判。但憑你5年半的法學研習,尚不足以勝任愉快地當民事法官,何況現今社會生活現象變動很快,沒有新興的智識,更不知從何辦起!必需要勤讀書,摘取新知。心情苦悶,就寫寫文章,不要胡思亂想,到外面做荒唐事!你新手可能投稿會有不順,寫好寄給我,我可以交給司法通訊刊出。

  就這樣,從1968年5月起,司法通訊開始刊登我寫的文章。1969年1月我調任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我投稿就沒有再經李老師的手,反而有人會向我收稿。

  我寫文章有三種情形,一是人類發生了新的生活現象,經找資料研究有所感,而提出讀書心得報告;二是因辦案需要,研讀與法律問題有關的文獻書籍,結案之後,提出心得報告;另一是為參加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或雜誌社邀稿,為特定題目而研究,在會後或完稿後,提出心得報告。向報章雜誌投稿的原因,在公開問題解決的途徑,提供自己的拙見,或拋磚引玉,供法學先進公評研討,冀求最終至善的理論;絕不敢標新立異,自詡為先知,以文章炫耀。

  茲自公職退休,同儕、友好、學生屢屢勸勉將往昔論著收編成集,以供後人參考。經再三慎思,以自己幼小貧寒,自我勤奮起家,唯恐兒孫後輩不知勤勉,而敗落門楣,乃自過往拙著,選其可供參閱者編輯成冊,以退休後之論著「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為書名,求其醒目。望我兒兒女女,閱讀此文集,當知先人行跡,力求超越,是所期盼也!

  本文集之出版,多蒙最高法院昔日同儕楊華芳股長查印三分之二拙著,王愛恩股長於公餘繕製拙著三分之二電子文檔,以及學生林靜妙秘書編校,使本文集順利發行,謹致謝意。

吳啟賓
2012年7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1392
  • 叢書系列:專論系列
  • 規格:平裝 / 16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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