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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撰寫範例-民事編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民事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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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五南文化圖書公司所出版最具實用性質之「訴訟文書撰寫範例」系列中之民事編,其內容是以法院辦理之民事訟事件為主,書中分有導論、民事書類及各類型訴訟;而在民事書類中,又分有程序類、訴訟類;在各類型訴訟中,又分有財產權訴訟(包括債權、物權)、家事事件(包括婚姻事件、親子事件等)及其他事件(諸如:選舉訴訟、消費訴訟等)。

  本書是以虛擬之案例撰寫各類型書狀,而每一書狀均附有撰寫說明、相關法條及裁判要旨,俾讀者在閱謮每一書狀之餘,均能獲得心領神會、舉一反三之妙,並能在民事官司之殿堂上游刃有餘,獲得圓滿之結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吳光陸 主編


  現職:精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顧問(第26屆第2任理事長)

  學歷: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
     文化大學法學研究所畢業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現改制台北大學)

廖瑞鍠(歿)

  現職:精誠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現改制台北大學)

楊盤江

  現職:楊盤江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覆議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消基會中區分區義務律師
     台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學歷:台大法律系畢業
     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肄業

  經歷: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
     植根法律事務所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中律師公會監事
     專利代理人
     消基會中區分會主任委員
     台灣省環保處公害糾紛調解委員
     台中縣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台中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

陳廷献

  現職:宏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財政部賦稅署督導
     台灣台南、桃園、士林、台中等地方法院法官

  曾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私立靜宜大學、私立僑光科技大學講師

  現任:宏全法律事務所律師
     私立東海大學講師
     私立亞洲大學講師

  著作:如何打贏民事官司
     實用租稅濟
     刑法精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釋義
     揚起心靈的風帆

黃呈利

  現職:執業律師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系畢
  經歷:79年律師高考及格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義務律師兼召集委員
     台中市、彰化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家事庭調解委員
     台中市長期照護協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教師會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南投分會審查委員
 

 

目錄

壹、導論
一、民事訴訟與法院
二、裁判與判例
三、裁判費與訴訟費用
四、民事訴訟與政府採購、仲裁、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
五、民事訴訟書狀
六、注意事項

貳、民事書類
一、程序類
二、訴訟類
(一) 起訴部分
(二) 上訴部分
(三) 答辯部分
(四) 抗告及異議部分
(五) 準再審之聲請部分(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六) 支付命令部分
(七) 保全程序部分
(八) 公示催告部分

參、各類型訴訟
一、財產權訴訟
(一) 債權
(二) 物權
二、家事事件
(一) 婚姻事件
(二) 親子事件
(三) 其他
三、其他訴訟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172224
  • 規格:精裝 / 432頁 / 20k / 19 x 21 x 6.0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一、民事訴訟與法院
 
(一) 民事訴訟的目的
 
傳統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解決私權之爭執,而私權不僅發生於私人相互之間,國家(機關)、自治團體及公營事業如從事私經濟行為而立於私人地位,其與私人之間,甚至彼此之間,也會發生私權之爭執,例如人民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或購買國有土地發生訴訟,人民無權占有國有土地被訴請拆屋還地;又如國防部軍備局向國營事業購買軍用品發生訴訟。這些都是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不因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國家機關、國營事業而有不同。
 
(二) 法院及審級
 
民事訴訟要向法院提起。法院則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在台灣,台灣高等法院尚有台中分院、台南分院、高雄分院及花蓮分院,但分院設立是基於土地管轄區域的考量,對於分院在性質上屬於三級法院第二級的屬性並無影響,它的判決效力與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完全相同。民事訴訟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三級的意義已如上述,至於三審,原則上是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掌理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案件的裁判,但考量事件的金額及性質,有些財產權事件不能上訴第三審(例如上訴的利益未超過150萬元、小額訴訟);有些事件的第二審管轄法院還是地方法院,但由三個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例如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第一審法院由1個法官獨任審判,第二審法院由3個法官合議審判,第三審法院則由5個法官合議審判。第三審是法律審,祇審查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在實務上極少開庭,祇是書面審理。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為要具體指出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須有法律及訴訟專業,故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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